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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府检普法小课堂】第34期:民事法律常识你知道多少?

【故事1】未成年人借款也应还


小阳和小勇是同学,他们都只有10岁,去年1月22日开始,小勇陆续借给小阳280元,但当小勇要小阳还钱时,小阳却无力还钱,没有办法,双方只好找家长出面商讨此事。但小阳家长认为借款事实不清,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勇借款事实,拒绝还款。法院判决小阳返还小勇借款280元。



检察官提醒:


1.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小阳,小勇,他们依法都不能独立实施借贷的民事行为,其行为无效。根据法律规定,一方当事人基于无效民事行为,从对方取得财产应返还对方,故小阳应返还借款给小勇。

2.作为有监护责任的成年人,对未成年人要尽到监护责任,以防发生纠纷。


【故事2】借款必须明确借款人


李某是某村村民,村委会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000元钱,并出具借据,写明借款人为村委会主任。后来李某找王某要钱,王某让他上村委会要。李某向村委会要求返还借款却被拒绝。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
理由为:因村委会主任出具欠条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,其行为系非职务行为,而李某状告村委会显然不妥。



检察官提醒:


出借人要搞清对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,还是为履行职务而借款。需要提醒大家的是,如果借款人是法人,并由其加盖单位公章,被诉当事人应该是其单位,而不是自然人。


【故事3】债主病故债权归继承人


张某于2012年开始在某村承包土地。赵某为张某垫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,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。2012年6月23日,张某向赵某出具欠条一张,写明欠3910元。后张某返还2000元,余欠1910元,经多次催要未果。2013年6月16日,赵某诉至法院。但当年11月6日,在诉讼期间,赵某病故,该债权由谁继续主张?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欠款给赵某法定继承人。



检察官提醒:


在诉讼中,一方当事人死亡,有继承人的,裁定中止诉讼。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,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。而对债务人死亡的,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,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。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,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。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,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。



文字|王   超审核|王   娇编辑|王   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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